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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0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健,王丽梅,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71-1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主要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健,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王丽梅,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广允,总经理。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健、王丽梅、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健、王丽梅、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馨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健、王丽梅、山东中天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生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