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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辖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辖94号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锦山街。法定代表人:米聚斌,厂长。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1998年以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原煤,截止2017年2月,共欠原告煤款本金89410.0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煤款本金89410.01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其院没有管辖权。根据省委、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省委政法委牵头解决帮助龙煤集团清收应收账款,现原告据此向其院提起诉讼,故依法报请本院指定其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审理,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武春花审判员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