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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刘军、王世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王世德。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王世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保康黄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华、靳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