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刘军、王世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王世德。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王世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保康黄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华、靳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