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李兆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珍,李兆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446号原告:张秀珍,女,1950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文,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系原告张秀珍儿子。被告:李兆林,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李兆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秀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张秀珍负担。审判员 黄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