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喜林与尹晋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喜林,尹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03-1号申请人刘喜林,女,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申请人尹晋生,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申请人刘喜林以被申请人尹晋生欠其240000元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尹晋生的冀A×××××揽胜小型越野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尹晋生的冀A×××××揽胜小型越野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被申请人尹晋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淑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