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曲璐璐、孙龙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璐璐,孙龙平,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曲璐璐,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恩明,淄博博山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龙平,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王淑萍,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系孙龙平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705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孙龙平、王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列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龙平、王淑萍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孙龙平、王淑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