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眭桂荣、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眭桂荣,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唐昌文,行长。被执行人:眭桂荣,女,1962年出生。被执行人: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潘市镇马鞍岭。法定代表人:周厚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眭桂荣、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眭桂荣、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也无土地、房产登记。现因执行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柏林审判员 柏抗越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