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冯计青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冯计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1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青年大街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0078319XQ。负责人:刘海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丽,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冯计青,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河北省南宫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冯计青成功申请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5000元,被申请人卡激活后透支截止2017年5月18日仍拖欠,要求被申请人冯计青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本金22324.37元、利息286.10元、逾期违约金76.82元、消费手续费694.41元,共计23381.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计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23381.70元。申请费130元,由被申请人冯计青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英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