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法定代表人:蔡宝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虎,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