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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光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光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78号罪犯王光明,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光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光明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17日履行3000元。2016年11月10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山司评字(2016)第15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本院认为,罪犯王光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意见。该犯原判财产刑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光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