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997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张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张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997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青。被告:张林林,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张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