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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宏远鞋材厂与中山年华鞋业有限公司、郑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宏远鞋材厂,中山年华鞋业有限公司,郑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30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宏远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河村石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0747079-6。经营者:吴锦添。委托代理人:庄武潮,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年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一工业区彩虹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59711M。法定代表人:郑晓明。被告:郑晓明,男,台湾居民,住台北市大安区。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粤0605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中山年华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坦洲支行的20×××58账户,查封了被告郑晓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彩虹路17号房产(产权证号:C4696456、C1180483、C1180482)的5%份额。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宏远鞋材厂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中山年华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坦洲支行的20×××58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告郑晓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彩虹路17号房产(产权证号:C4696456、C1180483、C1180482)的5%份额的查封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7.02元,财产保全费4207.02元,合共9794.04元(原告已预交15381.06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用5587.02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张淑莉人民陪审员  杨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