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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耀耀、王耀昌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耀,王耀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97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耀耀,又名王耀军,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日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2月29日释放。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焦芳,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耀昌,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2月9日裁定释放。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耀耀、王耀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丽、杨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耀耀及其辩护人焦芳、被告人王耀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8日21时许,王继忠(已判决)、郭志龙(已判决)与被害人王爱军、贺小峰(已判决)、王小刚(已判决)等人在神木县栏杆堡镇大路湾村赌博。高懿(已判决)带白小龙、乔慧杰、高邦、折兵兵五人来到赌场,因白小龙要求赌博,王继忠因赌场没钱拒绝发生争吵,双方不欢而散。王继忠等人回到神木县城红日宾馆后遇见当晚住在该宾馆的被告人王耀昌、王爱军又电话叫来被告人王耀耀、贺刘军等人。王继忠又叫来王军(已判决),在王继忠的提议下,上述人员携带钢管乘坐王军、贺刘军的两辆小轿车,前往神木县栏杆堡镇找高懿等人。在神木县栏杆堡镇上遇见高懿一伙乔慧杰驾驶的车,王继忠等人下车砸车,乔慧杰迅速开车离开。王继忠等人开车去追高懿一伙的车,但没有追住,后高懿与王继忠电话约定在神木县杏花滩公园附近的蒙汗大营门口见面打架。王继忠一伙到神木县杏花滩公园门口时,王继忠因害怕王军的车辆被砸,要求所有的人都下车,携带钢管步行至蒙汗大营,让王军原地等候以便接应他们。在约定好斗殴后,高懿到处打电话找寻斗殴的工具,白小龙打电话叫张静带人到蒙汉大营门口帮忙打架,并去神木县“英伦宫殿酒店”找来器械羊镐棒等,在去往蒙汗大营的途中,高懿要求乔慧杰下车,高懿亲自驾驶上乔慧杰的车载着同伙,高懿驾车行至到神木县杏花滩公园附近的桥上与王继忠一伙相遇,王继忠一伙用钢管开始砸高懿一伙的车,高懿直接驾车撞向人群,王爱军、王继忠被撞倒在地,高懿调转车头再次冲向人群,直接从王爱军身上碾压过去,致王爱军当场死亡。经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王爱军生前因颅脑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王耀耀、王耀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郑蒙涛、折兵兵、贺小峰、王继忠、白小龙、王军、高懿、郭志龙的供述,证人张国利、王保旦、延阳阳、刘进的证言,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耀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又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耀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21时许,王继忠(已判决)、郭志龙(已判决)与被害人王爱军、贺小峰(已判决)、王小刚(已判决)等人在神木县栏杆堡镇大路湾村赌博。高懿(已判决)带白小龙、乔慧杰、高邦、折兵兵五人来到赌场,因白小龙要求赌博,王继忠因赌场没钱拒绝发生争吵,双方不欢而散。王继忠等人回到神木县城“红日宾馆”后遇见当晚住在该宾馆的被告人王耀昌、王爱军又电话叫来被告人王耀耀、贺刘军等人。王继忠又叫来王军(已判决),在王继忠的提议下,上述人员携带钢管乘坐王军、贺刘军的两辆小轿车,前往神木县栏杆堡镇找高懿等人。在栏杆堡镇上遇见高懿一伙乔慧杰驾驶的车,王继忠等人下车砸车,乔慧杰迅速开车离开。王继忠等人开车去追高懿一伙的车,但没有追住,后高懿与王继忠电话约定在神木县杏花滩公园附近的“蒙汗大营”门口见面打架。王继忠一伙到神木县杏花滩公园门口时,王继忠因害怕王军的车辆被砸,要求所有的人都下车,携带钢管步行至蒙汗大营,让王军原地等候以便接应他们。在约定好斗殴后,高懿到处打电话寻找斗殴的工具,白小龙打电话叫张静带人蒙汉大营门口帮忙打架,并去神木县“英伦宫殿酒店”找来器械羊镐棒等器械,在去往“蒙汗大营’的途中,高懿要求乔慧杰下车,高懿亲自驾驶上乔慧杰的车载着同伙,高懿驾车行至到神木县杏花滩公园附近的桥上与王继忠一伙相遇,王继忠一伙用钢管开始砸高懿一伙的车,高懿直接驾车撞向人群,王爱军、王继忠被撞倒在地,高懿调转车头再次冲向人群,直接从王爱军身上碾压过去,致王爱军当场死亡。经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王爱军生前因颅脑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王耀耀的家属、被告人王耀昌和被害人王爱军的家属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分别赔偿王爱军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6000元,被害人王爱军的家属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耀耀、王耀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郑蒙涛、折兵兵、贺小峰、王继忠、白小龙、王军、高懿、郭志龙的供述,证人张国利、王保旦、延阳阳、刘进的证言,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神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昌、王耀耀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持械斗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耀耀、王耀昌系积极参与者,起辅助作用,作用较小,应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故被告人王耀耀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耀耀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犯本罪,属犯罪前科。被告人王耀昌本次犯罪行为实施在其前次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属累犯,二被告人均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耀耀、王耀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王耀耀、王耀昌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耀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王耀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光审 判 员  杜 鹏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