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明与刘亚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刘亚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岩,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凤,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刘亚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0元,退还上诉人李明。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