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冷维水与北京合聚兄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老根山庄实业集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顺义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维水,北京合聚兄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5982号原告冷维水,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合聚兄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绿港家园三区1号楼1层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舒涛,经理。原告冷维水与被告北京合聚兄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聚兄弟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维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聚兄弟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维水诉称:2016年11月15日老根山庄顺义店正式开业,2016年11月17日在老根山庄顺义店,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与老根山庄签订早点出租合同,按被告要求饭店开业一周后方可经营早点的要求,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正式营业。合同2016年11月24日开始生效。一切正常。但2016年12月16日老根山庄贴出一层底商招租转让的告示后,常有来咨询洽谈的商户,餐厅人员和经营状况异常,这对原告持续经营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原告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按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于2016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终止合同,并退还押金及租金。被告以没钱为借口租金退不了,让我们在继续经营一个月至2017年1月22日以抵还租金,押金推到春节后退还。但节后被告管理层互相推责,原告多次讨要无果。2017年2月10日老根山庄经理张永国(舒涛小舅子)告诉原告过一星期付款,原告一星期后去取款,但被告老根山庄店关门了,打电话被告说装修过几天保证退钱不会赖账,期间去过几次都锁门也没见到被告装修,2017年3月18日原告再去老根山庄发现店内已腾空,给被告打电话停机,经与老根山庄实业集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沟通后,发短信告知被告,要起诉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舒涛才给原告打电话说协商解决。经过几次电话沟通被告答应,退给原告一万元现金解决问题的约定。2017年3月24日下午在老根山庄门口,被告法定代表人舒涛委托人给原告送钱,原告给他打了一万元钱的现金收条,合同、押金收据也准备一并给被告了结。委托人并没有以现金方式,而且是用微信限额转账,说被告要求原告写一万五千元钱的收条,再次不履行约定以不合理的要求继续为难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押金15000元;2.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合聚兄弟餐饮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合聚兄弟餐饮公司(甲方)与冷维水(乙方)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早点出租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一层大厅大厅洗手间公共相关区域,经营达成以下协议。店面位于京汉餐饮街。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每月15000元,押一付三,押一个月15000元,付45000元,房租第三个月月底前交付。租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的前三十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在合同期限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必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退还押金”。冷维水称租赁地点是顺义区京汉餐饮街1018号老根山庄饭店顺义店一层大厅洗手间公共相关区域,虽然合同约定为押一付三,但之后与合聚兄弟餐饮公司商量,实际为押一付二,合同签订当天,其以现金形式向合聚兄弟餐饮公司财务张秋红交付押金15000元及两个月租金30000元,张秋红向其出具押金收据和租金收据,就其主张,冷维水提交押金收据及租金收据予以证明。冷维水称其从2016年11月24日正式营业,一直到2017年1月22日,期间合聚兄弟餐饮公司打算将老根山庄饭店顺义店一层底商出租,考虑到租赁地点的经营情况不确定,老是变动,其告知老根山庄顺义店的店长王旭,租满两个月就不租了,正式经营到2017年1月22日。之后,其一直在向合聚兄弟餐饮公司索要押金,但合聚兄弟餐饮公司一直都没有退还。合聚兄弟餐饮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就前述押金返还情况以及未予返还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租合同、押金收据、租金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合聚兄弟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合聚兄弟餐饮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就前述押金返还情况以及未予返还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冷维水的诉讼主张予以采纳,对原告冷维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合聚兄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冷维水押金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合聚兄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亚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