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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7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嘉新分公司与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嘉新分公司,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719号之二申请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登才。申请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嘉新分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负责人何仁述,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法定代表人秦明,执行董事。申请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嘉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之淼饮品有限公司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存款2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