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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8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883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圣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圣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883-3号原告: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77566。法定代表人:徐奕星,该公司经理。被告:宜兴市圣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原告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圣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宜兴市大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