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323号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10295-4。法定代表人:冯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分区观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013907-9。法定代表人:涂大强。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63元,保全费1595元,合计3858元,由原告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