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成勋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勋,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818号原告:安成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英环,女。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成勋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成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成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成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回安成勋8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