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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宗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业主委员会,上海宗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341号。负责人:岳爱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588弄1号2楼。法定代表人:董华,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业主委员会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7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具有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所诉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一审被告承认并同意支付多收的物业费停车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上诉人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的业主委员会,被上诉人系紫光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的管理期限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收取了部分业主2016年5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2016年11月,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授权业主委员会代理业主与上海宗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返还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事宜。据此,上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多收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3,446.40元、停车费21,000元,共计104,446.40元(2016年5月1日之后的费用);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有权就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然本案所诉事项并非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故本案适格原告应为被多收取费用的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光大厦的业主委员会,被上诉人系紫光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管理期限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收取了部分业主2016年5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上诉人非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上诉人非本案适格原告,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