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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申6号原审原告刘某与与原审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雁江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汪自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凤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