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558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继勉,万载县司法局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1,男。原告周某(下称原告)诉被告龙某1(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钟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认识之后自由恋爱,2008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龙某2。婚前,双方关系还可以。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小事吵架,小孩周岁后两个人因为工作及感情不和各在不同地方,聚少离多,刚开始被告会打电话联系且会寄点钱回家,后来就没怎么联系,对老婆孩子不闻不问,双方多次闹离婚。2017年正月发现被告手机里有他与其他女人外遇的照片和视频,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龙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底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底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男孩取名龙某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会有矛盾;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为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小孩龙某2,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以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在庭审过程中,除本人当庭陈述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增强责任感,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多为子女和家庭考虑,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和被告龙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钟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