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爱党与汤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党,汤文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120号原告:郭爱党,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系郭爱党之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文华,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原告郭爱党与被告汤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爱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爱党以自行妥善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爱党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郭爱党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成人民陪审员 赵加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