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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爱党与汤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党,汤文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120号原告:郭爱党,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系郭爱党之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文华,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原告郭爱党与被告汤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爱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爱党以自行妥善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爱党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郭爱党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成人民陪审员  赵加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