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施国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国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46号罪犯施国涛,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国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301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8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国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施国涛2015年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98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施国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国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施国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国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缴纳的人民币19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