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督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与陶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陶喜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425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法定代表人:房延锐,行长。被申请人:陶喜林,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诉被申请人陶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发出预交申请费通知书,但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向本院交纳申请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