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邝淑蓉与周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淑蓉,周蓉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679号原告:邝淑蓉,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蓉蓉,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邝淑蓉与被告周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邝淑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淑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邝淑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邝淑蓉负担。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蕾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