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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双山、邢玉玲、郭明儒、崔苹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双山,邢玉玲,郭明儒,崔苹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双山,男,汉族,现住吉林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邢玉玲,女,汉族,现住吉林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郭明儒,男,汉族,现住吉林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崔苹维,女,汉族,现住吉林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申请被执行人王双山、邢玉玲、郭明儒、崔苹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承担本息及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双山、邢玉玲、郭明儒、崔苹维查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