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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康文清与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清,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168号原告:康文清,下岗职工。被告: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左旗察素齐镇大众南路西。法定代表人:田玉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北。法定代表人:云红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彦龙,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建忠,男,该公司安装维修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清诉被告内蒙古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城投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文清承担。审 判 长 哈布日其其格审 判 员 杜  娜  云人民陪审员 付  建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