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古建村民小组、陈叶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古建村民小组,陈叶玲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古建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古建自然村。主要负责人:叶崇俤,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柄铨,男,南平市建阳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叶玲,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系陈叶玲的丈夫),住福州市马尾区。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古建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叶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古建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乐 芳审 判 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裁定;(二)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