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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广林、济南明生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林,济南明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林,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历城区天旺工程机械配件商行员工,住济宁市兖州市。被执行人:济南明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残疾赔偿金25860元。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误工费4250.96元。五、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护理费8280元。六、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交通费500元。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医疗费47718.67元。(57718.67元-10000元)八、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九、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广林营养费27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6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