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颂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颂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214号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高虹,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颂成,男,出生于1982年11月29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89元(原告已减半收取),由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