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颂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颂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214号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高虹,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颂成,男,出生于1982年11月29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89元(原告已减半收取),由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