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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来小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小,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019号原告高来小,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包曙华,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梅,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原告高来小与被告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国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来小的委托代理人包曙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份,原告来科左后旗时被告提出以两天期限借用20000.00元有急用,所以我从姐姐贵兰借了20000.00元钱在2016年7月22日将钱借给了被告,被告当时为我出具了一枚借据,并约定2016年7月24日下午一次性还款。可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说过两天还,这样两天期限的借款已经过了七个多月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利息1120.00元(20000.00元×0.008元×7个月),合计21120.00元。被告玉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条,并约定2016年7月24日下午一次性还款。可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利息1120.00元(20000.00元×0.008元×7个月),合计2112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7月22日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枚,金额20000.00元,2016年7月24日还款,借款人玉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利0.006元给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当庭提供的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理应积极的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对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枚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来小借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利息840.00元(20000.00元×0.006元×7个月),共计20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被告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