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修民与赵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修民,赵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保7号申请人:吴修民,男,1983年1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申请人:赵守锐,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吴修民与赵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修民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立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守锐的财产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现该案已审理完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担保人李振兰位于范县新区金堤路中段路南供销家苑009栋2层01-02号(房产证号:范房权证县字第2016-06**)房产应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李振兰位于范县新区金堤路中段路南供销家苑009栋2层01-02号(房产证号:范房权证县字第2016-06**)房产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张福景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