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神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神尚公司)、济南瑜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瑜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神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神尚公司),济南瑜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瑜勉公司),武传奇,新乡市新福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福源公司),周建肇,梁华国,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59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山东神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神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1R0G38,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陈流泽村001号。法定代表人武传奇,男,神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诉讼代表人王菲,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神尚公司监事。被告单位济南瑜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瑜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5348743-2,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办公写字塔楼一幢5-508X。诉讼代表人王红梅,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瑜勉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武传奇,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于,案发前系山东神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济南瑜勉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住东平县。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海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传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新乡市新福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福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631199-5,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原路十公里处三力石化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建肇,新福源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叶红,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新福源公司监事。被告人周建肇,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于,新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芜湖市弋江区。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华国,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新福源公司经理,住芜湖市镜湖区。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盼盼,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辛集市桂荣包装有限公司(下称桂荣公司)采购人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告单位神尚公司、瑜勉公司、新福源公司、被告人武传奇、刘盼盼、周建肇、梁华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李灵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武传奇先后注册成立瑜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实际经营者及监事武传奇)、神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武传奇,股东为被告人武传奇、王菲),并先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份,被告人武传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神尚公司、瑜勉公司向新福源公司、桂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税合计3675289.35元,税款534016.36元,其中神尚公司虚开税款501907.72元,瑜勉公司虚开税款32108.64。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被告人武传奇通过被告人梁华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5%的方式,从神尚公司向新福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武传奇通过被告人周建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5%的方式,从神尚公司向新福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54301.4元,税额66009.61元;从瑜勉公司向新福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0982.95元,税额32108.64元。新福源公司在新乡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170767.8元。2016年7月22日,新福源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县国家税务局补交税款138659.16��。被告单位瑜勉公司违法所得14363.89元,被告单位神尚公司违法所得62029.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传奇、周建肇、梁华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叶红、陈秀娟、尹小宝等人的证言、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武传奇通过被告人刘盼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的方式,从神尚公司向桂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500005元,税额363248.56元。桂荣公司在辛集市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363248.56元。案发后桂荣公司在辛集市国家税务局退缴税款363248.56元。被告单位神尚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传奇、刘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王笃长、尚宇琼等人的证言、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武传奇于2016年3月25日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被告人刘盼盼、周建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武传奇的亲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2016年4月26日,新福源公司股东叶红向侦查机关退缴税款170767.8元。全案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神尚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单位瑜勉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武传奇系二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新福源公司、被告人刘盼盼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建肇、梁华国作为新福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新福源公司及被告人刘盼盼、周建肇、梁华国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武传奇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神尚公司、瑜勉公司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武传奇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建肇、刘盼盼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梁华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建肇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建肇的辩护人发表的周建肇系初犯,积极退缴税款的辩护意见,武传奇的辩护人发表的武传奇具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税款��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刘盼盼的辩护人发表的刘盼盼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退缴税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山东神尚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单位济南瑜勉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武传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单位新乡市新福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周建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梁华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盼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武传奇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山东神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2029.59元、济南瑜勉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363.89元;没收被告单位新乡市新福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退缴的税款32108.64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尹爱荣代理审判员 李大伟人民陪审员 吴 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