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德宽与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宽,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658号原告:杨德宽,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军,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新河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昌云,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德宽与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德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正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830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正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始,杨德宽向天正公司供应鲜鸡蛋。2016年5月30日、11月28日,天正公司向杨德宽出具收据3张,确认收到杨德宽的鸡蛋,“挂账”计28307.5元。该款经杨德宽多次催要,天正公司至今未给付。天正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杨德宽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杨德宽与天正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天正公司欠杨德宽鸡蛋款283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德宽要求天正公司给付鸡蛋款2830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德宽货款2830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文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