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唐健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辉,深圳市龙华新区唐健口腔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332号原告张晓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唐健口腔诊所。负责人唐健。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竹,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辉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唐健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辉撤回起诉。本案���讼费用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