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小俊与赵腊梅、呼俊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俊,赵腊梅,呼俊英,王玉穗,王成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58号原告:韩小俊,女,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苹,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腊梅,女,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呼俊英,女,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玉穗,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被告:王成山,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全,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俊与被告赵腊梅、呼俊英、王玉穗、王成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小俊承担。审判员 王松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