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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101号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牟国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齐兴俊,职务经理。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2元,减半收取计9381元,由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旭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