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昔红与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昔红,宋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350号原告:陈昔红,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宋振海,男,32岁,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昔红与被告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昔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昔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昔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昔红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