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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昔红与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昔红,宋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350号原告:陈昔红,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宋振海,男,32岁,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昔红与被告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昔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昔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昔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昔红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