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督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科与被申请人陈仲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科,陈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督86号申请人:王科,男。被申请人:陈仲,男。申请人王科与被申请人陈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3日发出(2017)湘0426民督8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陈仲下落不明,该支付令至今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陈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426民督8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75元,由申请人王科负担。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