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麦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麦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601号原告:四川麦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1幢306号。法定代表人:陈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雄,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始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麦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麦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麦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麦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773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9547元,于签收本裁定三十日之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审 判 长 周寓先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