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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定珍与武穴市富的置业有限公司、陈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珍,武穴市富的置业有限公司,陈久宝,朱成新,王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652号原告:陈定珍,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6日,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林,湖北郎勤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穴市富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二号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7075212-8。法定代表人:陈久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久宝,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6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朱成新,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5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彩云,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珍与被告武穴市富的置业有限公司、陈久宝、朱成新、王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定珍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72元,减半收取6986元,由原告陈定珍负担。审判员 陈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