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耿某与郝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郝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40号原告:耿某,男,194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郝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耿某与被告郝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耿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耿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