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3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宪章与王宝山、董英珍、董欣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章,王宝山,董英珍,董欣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392号之五原告:孟宪章,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王宝山,男,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董英珍,女,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山,男,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董欣昕,女,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北京京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宪章与被告王宝山、董英珍、董欣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宪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宝山、董英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董欣昕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8月27日,被告王宝山、董英珍陆续向原告借款900万元。被告董英珍分别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40万元,双方约定二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被告董欣昕对被告王宝山、董英珍偿还原告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期至,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对王宝山、董英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15年6月10日,对王宝山、董英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5年7月17日对王宝山、董英珍并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二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宪章对被告王宝山、董英珍、董欣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