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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兵与皮长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皮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兵,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皮长久,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杨兵与皮长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2017年1月13日杨兵依据(2015)白河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8108元。同日,我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7日,白河县人民法院就皮长久与杨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7)陕0929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杨兵于调解当日赔偿皮长久5108元。鉴于此,杨兵与皮长久同意将相同部分予以抵消,皮长久于2017年5月17日当场给付杨兵3000元。至此,(2015)白河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陕0929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均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案件应当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9执6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无华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