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向道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道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73号罪犯向道发(又名向斌),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枣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道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向道发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道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向道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2017年3月湖南省龙山县民政局出具其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向道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因家庭困难而未履行原判罚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道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