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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江涛、潍坊鼎力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涛,潍坊鼎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748号申请人:徐江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潍坊鼎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兴华,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704514281。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徐江涛诉被申请人潍坊鼎力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江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鼎力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江涛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鼎力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兴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