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凤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凤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289号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镇海北街256号秀水华庭A区9号楼1梯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5659462。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敢,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宇,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凤滨,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滨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陈凤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莆田市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锐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