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黄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元明,男,汉族,1992年2月1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黄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西桃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元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四路12号楼3单元8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委托江西省荣神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元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四路12号楼3单元801室房产。现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变卖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四路12号楼3单元801室房产的公告。买受人吴风(身份证号码:)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78460元购买该房,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元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四路12号楼3单元801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裁定书】;二、将原黄元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四路12号楼3单元8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风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风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吴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邓 宜 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