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金聚与李怀红、蔡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聚,李怀红,蔡战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290号原告:周金聚,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李怀红,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蔡战义,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周金聚诉被告李怀红、蔡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怀红、蔡战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金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4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年利率6%的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金聚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9日,被告李怀红、蔡战义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48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0%,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今借到现金陆万肆仟捌佰元整。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李怀红、蔡战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被告李怀红、蔡战义向原告借款648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现金陆万肆仟捌佰元整,借款人李怀红蔡战义。其中4800元系4个月利息。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上述事实由被告李怀红、蔡战义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本案二被告借原告周金聚60000元,出具借条64800元,该事实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周金聚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怀红、蔡战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金聚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怀红、蔡战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晚霞代理审判员 赵晓飞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贝 关注公众号“”